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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检查和调整的通知
2018-10-24 08:05  

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函件

鲁教民处函〔2018〕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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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

检查和调整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科(处)、职成教科、高教处,

有关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奥

鹏远程教育中心、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

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 号)、《山东省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驻鲁高

校函授站、学习中心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对函授站、学

习中心进行检查和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结

果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3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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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民

函〔2018〕1 号)中公布的合格、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学习中心。

检查内容:《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

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 号)、《山

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 号)中规定的函授站、学

习中心职责落实情况。

二、检查程序

(一)函授站、学习中心自查。各函授站、学习中心要认真

做好自查,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通过“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监管平台”(http://ygjg.sdcen.cn/portal/home.aspx,以下简称

“监管平台”)向主办高校提交自查报告。

(二)主办高校检查。主办高校对本校函授站、学习中心进

行检查, 同时审核建站单位的资质。检查结果 2018 年于 11 月

25 日前,通过“监管平台”提交。

(三)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人员,

对本市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前,通过“监管平台”提交。

(四)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检查结果

进行复核,组织人员对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抽检。

三、调整、新建函授站、学习中心

各高校可以结合《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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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对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函授站、学习中心数量

偏多,各高校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严控数量。各高校有

关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调整材料的扫描件,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jixujiaoyu@shandong.cn;新建函授站、学习中心需提交的材料通

过“监管平台”上传,截止日期均为 2018 年 11 月 25 日。

联系电话:0531-81916550,

0531-81916637(监管平台),81916579

联系人:薛以胜、尤春海、于炳文

附件:1.高校新设立函授站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2.高校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3.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检查结果评定和处理

4.高校函授站设置基本条件

5.高校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基本条件

山东省教育厅民继处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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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高校新设立函授站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函;

二、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

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由高等学校正式公布)等材料;

三、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协议书(主办高校与函授站学费分

成比例应当按照《山东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规范办学自律公约》

执行);

四、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函授站负责人身

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

五、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

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上述材料扫描上传至“监管平台”)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

果(此项无需高校上传)。

另外,外省高校需提供本校开设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备案结

果。该结果是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

服务平台”提交,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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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高校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主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校外学习中心备案函;

二、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保证教育

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学习中心设置标准(由高等学校正式公

布)等材料;

三、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与依托单位协议书;

四、依托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校外学习中心负

责人身份证;

五、用作校外学习中心办公、教学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场地验收合格的证明;

(上述材料扫描上传至“监管平台”)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此项无需高校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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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检查结果评定和处理

一、检查结果

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

函授站、学习中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普通高等学校驻鲁

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

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

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查结果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

生,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考试组织混乱,考风考纪差,造成不良影响等;

3.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

4.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5.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

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6.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置站外点等;

7.擅自更改函授站、学习中心设置单位和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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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二、处理结果

对检查合格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将及时公布备案结果。

对检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备案和限期整改两种决定。限期

整改时间为 1 年,整改期间不得招生。经整改合格者,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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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高校函授站设置基本条件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

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 号),高校应按

照本校函授站设置标准在山东省设置函授站。各市教育局在检查

已备案的函授站和对新建函授站评估时,应当依据高校提交的函

授站设置标准进行。学校提交的标准应当高于高校函授教育辅导

站设置基本条件。

一、资格要求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

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 号)执行,所

有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生源要求

拟设立的函授站须承诺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招生录取不

低于 100 人的生源。主办高校承诺每年招生计划不少于 200 人。

三、办学场所

设站单位须提供拥有自主产权的,或签有三年正式租赁合

同、且相对集中的教学、办公和考试场所。

基本要求为:有办公室 1-3 间,并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和长

途电话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标准教室不少于 2 个(每个教室使用

面积不低于 60 平方米)。每增加 1 所合作高校,即增加 1 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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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具有满足办公和教学需要的上网计算机,为利用网络教育

形式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提供支持服务。办公和教学场所须符合安

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管理队伍

新设立函授站主要负责人须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或以上学

历。

函授站有符合拟招生规模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具有

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应签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专科

及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拟招生 100—200 人的,管理人员不

得少于 3 人;拟招生 200 人以上的,按每增加 200 人增加 1 名管

理人员。

五、辅导教师

函授站能配备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辅导教师应具

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 : 已建 函授站 未 达到上述 基本 条件的, 应当下 一年检查时

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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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高校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基本条件

依据《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鲁

教民发〔2018〕2 号)要求,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应按照本校

学习中心设置标准在山东省设置学习中心。各市教育局在检查已

备案的学习中心和对新建学习中心评估时,应当依据高校提交的

学习中心设置标准。高校提交的标准应当高于高校在鲁设置校外

学习中心基本条件。

一、学习中心依托单位资质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

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 号)执行,所

有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办公及教学场所

学习中心应具有满足条件的固定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学

生服务室、教务和学籍管理室、文档室等)和开展远程学历继续

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固定场所不少于

300 平方米。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合同三年以上。办公和教学

场所符合有关部门对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办公室 2—3 间,专用教室不少于 2 个(每个教室使用面积

不低于 40 平方米);教室座位与拟招生人数之比应不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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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若与两所高校合作,教室应不少于 3 个;若与三所高校

合作,教室应不少于 4 个。

考试场所固定,有三年以上租赁合同;学生人数与标准化考

场数之比不高于 30:1。

三、办学条件

专用办公室备有上网计算机、固定长途电话等;有为学生服

务的复印、打印等设备。

具有符合远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

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学生身份信息

读取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有符合远程教学要求的网络教室,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总数量

不少于 30 台。

四、管理队伍

配备熟悉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的管理和技

术队伍。学习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 人。学习中心负

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管理人

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业务熟悉,且工作稳定,应签有三

年以上劳动合同。学生与学习中心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比例不

高于 200:1。

五、依托单位无其他各类不良办学记录

注: : 已建 函授站 未 达到上述 基本 条件的, 应当下 一年检查时

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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