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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关于印发菏泽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设置办法的通知
2018-12-28 16:45 菏院政字[2018]127号 

菏泽学院

关于印发菏泽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

管理设置办法的通知

菏院政字〔2018127

各函授教育辅导站,拟新建站单位:

  《菏泽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设置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学院

20181112

菏泽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设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及设站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根据鲁教民发(20181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我校在山东省省内外依法依规设置的函授站。

  第三条 函授站是本校举办函授教育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函授站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我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

  第五条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备案

  第六条 我校设立函授站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

(二)符合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

(三)办学规模要与学校普通专本科学生规模相协调。

  (四)严格按规定设置函授站。在菏泽市范围内,凡城区以外的县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函授站,菏泽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人口较少的市只能设置1处函授站,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23处函授站,在全省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25处。

  第七条 本校设置的函授站应当符合本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和培养质量的函授站设置具体标准。

  第八条 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且连续三年在籍生规模不低于100人;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其中辅导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函授站主要负责人须具有全日制专科或其他同等以上学历;

 (四)能提供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拥有自主产权或签有三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相对集中办学、办公和考试场所;

 (五)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第九条 我校和设站单位应当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函授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学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本校新设立函授站,应当自函授站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本校函授站备案函;

 (二)本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等材料;

 (三)本校与设站单位协议书;

 (四)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五)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对已经备案的函授站,本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第三章 职责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本校对所设置的函授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教学辅导,保证教育质量,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教学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本校派遣教师面授课程和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展的函授课程,不得低于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数的80%

 (五)每学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根据检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

 (六)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本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协助本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

(六)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七)及时向本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九)协助本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十)协助本校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我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本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本校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本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四)负责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人员配备和工资待遇;

(五)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者筹集。

  第十六条 本校将按照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政策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本校和设站单位应当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成人教育研究会要求,合理确定学费分成比例。

  第十八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我校给予约谈、批评、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撤销函授站等处理:    

 (一)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三)不能按规定组织招生、辅导、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五)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条款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菏泽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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